電子報第五十二期(94.05.13.) 92.09.18創刊 |
一、討論園地 「著作權筆記」新增「討論園地」單元,近期討論主題包括「為客戶開發軟體,完成後欲解約,不付款!」、「轉載新聞是否違反著作權法?」、「電視可否播出Yankees王建民的處女戰畫面」、「著作強制授權制度之優缺點」、「相似度多少會構成侵害著作權? 」、「徵文的著作權」等議題,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,共同參與討論。 二、著作權時事分析 「製版權」是紙本印刷時代的一項特殊制度,值得維護,但它不能適用於數位科技時代。面對這樣的變化,許多古籍字畫被作成數位化資料庫,不獲得「製版權」保護,我們必須思考立法賦予不具創作性資料庫一種特別的權利,才足以鼓勵資料庫的建立,彙集資訊,方便蒐尋,提高國家競爭力。 三、著作權法制分析 著作權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2005年4月1日正式宣告,協議多時的「圖書館合理影印範圍」及「學校授課需要合理影印範圍」,終告失敗,該局暫不繼續處理該項協商工作。這項著作權法所定的良法美意,被證明在臺灣目前是不可行的,究竟是甚麼原因,導致失敗的結果,值得探究。 四、著作權大哉問 1.影片製作的授權? 演唱或演奏都是一種表演,可以享有著作權。影片製作者對於影片中的所有表演,都宜與演出者簽署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書,才可避免日後影片各種利用或權利轉讓之再次洽談授權困擾。 此一行為已涉及侵害著作權法所定重製權或公開傳輸權,可視著作財產權人的希望,要求停止繼續使用,公開道歉,損害賠償或提出刑事訴訟。 在網路上提供盜版供欣賞,構成侵害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,至於看盜版的人卻無責任,這是法律上故意的免責設計,蓋提供者應負責任,欣賞者惡性不大,且人同此心,無可以法律苛責,其或許不道德,卻不致須負法律責任。法律責任與道德要求有其差距,在此顯現。 消費者當然可以振振有詞地說,著作權人應該去取締盜版,或使用盜版者,不該把所有人都當作賊來防,遏止所有的技術發展與流通。然而,實際的情形是,很多,或者絕大部分的破解著作權人所採取的科技保護措施的技術,是被用來進行盜版,或使用盜版,這種侵害非常普遍,且是私下而不易取締的行為,積普遍多數個人些微的侵害,成為著作權人所無法承受的重大損失。這個問題的發生與解決,是全世界的立法者都必須面對與作出選擇。國際公約與絕大部分的立法者,面對著作權人的強力訴求與實際現況,權衡輕重,只能通過法律禁止這種技術的發展與流通。 著作人創作完成就受保護,不會因為圖在他人的書中而喪失保護,未經授權或條件談不攏而使用,就是一種侵害,可以主張侵害著作權。 糕點也許會有著作權,例如其上有一些圖案設計,可受圖形著作或美術著作之保護。若是有著作權,此種介紹性的拍照,亦應有合理使用之可能。不過商家禁止客戶攝影,有時是基於現行智慧財產權法制以外之關切,未必在法律上有何智慧財產權,此可以是契約上的一種限制,如同一定要正式服裝才可以入內消費一般。 本案的問題在於原公司與員工對於該照片是否為職務著作,發生不同認定。除非員工的工作包括攝影,例如奉派出差參加商展或客服,對於產品與展場或機器設備的攝影,可以認定是職務著作,否則若是風景人物與工作無關的攝影,應該不能認定是員工職務著作,公司無權主張著作權。先前原公司的使用,應該是依第三十七條規定,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員工的授權,而不是公司依第十一條本於著作財產權人的使用,員工離職後,當然也可以再依第三十七條規定,授權原公司或新公司使用。 五、著作權法逐條釋義 1.第四十九條(時事報導之合理使用)--「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」? 2.第五十條(政府出版品之合理使用)--政府出版品可受著作權法保護? 六、新書簡介 1.「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」「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」(ISBN986-121-162-4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,每冊售價280元。本書係以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觀念漫談」專欄中,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,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,簡淺易懂,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。 2.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(ISBN986-121-101-2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,每冊售價320元。本書係將近年來,各界在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大哉問」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,精選出五百題問答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。 九、取銷訂閱電子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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